一、
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二、
标准
配偶: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30%。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该规定同时规定了上述人员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根据上述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根据亲属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标准,并且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受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的限制,不得高于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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